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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4年04月24日 10:14    作者:     来源:     点击:

1.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和日床位费报销标准:

医院级别

第一次

第二次及以上

床位费标准

三级

600

500

15

二级

540

440

12

一级

400

300

10

2.参保人员在本市住院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费用按医院级别和费用段的不同,统筹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见下表:

医院

级别

各费用段中统筹支付和个人负担比例(%)

0-10000元(含10000元)

10000元以上-60000元

(含60000元)

60000-150000元

(含150000元)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统筹支付

个人负担

统筹支付

个人负担

统筹支付

个人负担

统筹支付

个人负担

统筹支付

个人负担

统筹支付

个人负担

三级

85

15

88

12

90

10

92

8

90

10

90

10

二级

88

12

90

10

94

6

95

5

90

10

90

10

一级

93

7

95

5

98

2

98.5

1.5

90

10

90

10

3.异地安置人员在异地选定的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与报销比例同本市。

4.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在异地选定的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同本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照本市住院报销比例计算后再按90%支付。

5.参保人员异地转院治疗或异地急诊急救住院治疗均按本市三级定点医院基金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结算,但个人自付比例增加10%。

6.参保人员要求转院或转往规定范围外的医疗机构所发生的费用,按本市三级定点医院基金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结算,但个人自付比例增加20%。

7.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分为门诊特殊病种和门诊慢性病种:

门诊特殊病种包括:(1)恶性肿瘤;(2)尿毒症;(3)组织器官移植术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免疫抑制剂。

肾移植患者必须服用的药品目录外抗排异药和保肝药,均按甲类药品审核结算;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患者住院放(化)疗,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一降为100元。

上一条:蚌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补助
下一条:特殊情况、急诊急救住院备案和费用报销须知